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在北部灣產權交易所進行的合作方遴選活動,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確保遴選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結合業(yè)務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在北部灣產權交易所及各服務點開展的合作方遴選業(yè)務,適用本規(guī)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等有特殊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則所稱的合作方遴選,是指北部灣產權交易所接受遴選委托方的委托,為遴選委托方擇優(yōu)選擇投資人、經營人、供應商等合作方提供信息發(fā)布、資格審查、組織擇優(yōu)評審或網絡競價等一系列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本規(guī)則所稱遴選委托方是與北部灣產權交易所簽訂遴選委托合同,委托北部灣產權交易所承辦遴選活動并處理遴選事宜,對遴選活動承擔直接法律責任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自然人。
本規(guī)則所稱意向合作方,是指公開遴選公告期間自愿提出報名申請,或采用邀請遴選方式時遴選委托方主動邀請參與遴選的潛在合作方。合作方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自然人。
第五條 北部灣產權交易所作為合作方遴選活動的組織者,對活動程序進行指導和協(xié)調,維護合作方遴選活動的正常秩序。
第六條 合作方遴選分為公開遴選和邀請遴選。其中,公開遴選是指遴選委托方通過北部灣產權交易所發(fā)布遴選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自然人參與遴選;邀請遴選是指遴選委托方委托北部灣產權交易所以發(fā)送遴選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姆ㄈ恕⒎欠ㄈ私M織或自然人參與遴選。
除法律法規(guī)有特殊規(guī)定外,遴選委托方可根據(jù)需求自行選擇確定采用何種遴選形式。
第七條 合作方遴選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規(guī)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遴選程序
第八條 合作方遴選活動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一)遴選委托;
(二)發(fā)布遴選信息;
(三)接受報名;
(四)組織評審/網絡競價;
(五)確定合作方;
(六)成交簽約;
(七)交易資金結算;
(八)出具交易憑證。
國家對合作方遴選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九條 根據(jù)各方需求,北部灣產權交易所可提供政策咨詢、方案設計、財務顧問、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法律咨詢、項目推介、盡職調查、商務談判、金融服務等增值服務。
第一節(jié) 遴選委托
第十條 遴選委托方應按公司章程及有關規(guī)定,就合作方遴選事宜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并按照國家或相關主管單位有關規(guī)定辦理報批等相關前置手續(xù)。
第十一條 遴選委托方委托北部灣產權交易所開展合作方遴選活動的,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遴選委托合同;
(二)遴選文件;
(三)遴選委托方主體資格(包括但不限于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復印件);
(四)內部決議及有權批準機構的批準文件;
(五)與項目有關的相關權屬證明材料;
(六)北部灣產權交易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遴選委托方應對以上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二條 遴選委托方可自行或委托北部灣產權交易所根據(jù)項目的特點和實際需求制定遴選文件。
遴選文件一般包括遴選公告或遴選邀請書,合作方案,遴選響應文件編制要求、內容及格式,遴選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及地點,遴選評審/網絡競價時間、地點及評審辦法;交易保證金交納數(shù)額和形式等遴選須知內容;合同(合作協(xié)議)主要條款等有關文件、資料。
通過競爭性談判或綜合評審方式遴選合作方的,遴選文件應當明確遴選委托方是否授權評審小組直接確定合作方,授權評審小組直接確定合作方的,評審結束時評審小組應當在評審報告中明確評審意見及確定合作方的名稱。遴選委托方自行確定合作方的,遴選文件應當明確評審小組推薦成交候選人的數(shù)量。
第十三條 北部灣產權交易所對遴選委托方提交的委托材料齊全性及規(guī)范性進行形式審核,審核通過的,按本規(guī)則接受委托并開展遴選活動,審核未通過的,北部灣產權交易所將審核意見告知遴選委托方。
第二節(jié) 發(fā)布遴選信息
第十四條 采用公開遴選方式的,公開遴選公告可在北部灣產權交易所網站及其他相關媒體上發(fā)布,首次發(fā)布期限(自遴選文件開始發(fā)售或發(fā)出之日起至意向合作方遞交遴選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5日,遴選文件發(fā)售期不少于5日。采用邀請遴選方式的,自遴選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意向合作方遞交遴選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5日。如遇法定節(jié)假日,以上規(guī)定的首次發(fā)布期限、遴選文件發(fā)售期、邀請遴選文件發(fā)出至截止遞交響應文件期限均不少于3個工作日。
采用公開遴選方式的,意向合作方為一個或一個以上即可開展;采用邀請遴選方式的,應當向三個或三個以上具備合作資格條件的意向合作方發(fā)出遴選邀請書。
公開遴選公告、遴選邀請書應當載明包括但不限于遴選委托方名稱、合作內容及要求、合作方資格要求、報名及遴選文件發(fā)售時間、合作方遴選采取的選取方式、遴選文件的遞交等信息。
第十五條 獲取遴選文件的時間應當在遴選公告發(fā)布期內,在非遴選公告發(fā)布期內獲取的遴選文件,視為未獲得遴選文件(有補充公告或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第十六條 遴選委托方可根據(jù)項目特點和實際需求合理設置意向合作方資格條件,但不得具有傾向性和排斥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等對合作方的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遴選項目存在優(yōu)先購買權人的,遴選文件中應說明優(yōu)先購買權人的處置規(guī)則。聯(lián)合體中僅部分成員具有優(yōu)先購買權的,聯(lián)合體不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 北部灣產權交易所對公開遴選公告、遴選邀請書及相關文件中披露內容與遴選委托方確認的遴選文件對應內容的一致性進行審核。對于不一致的,北部灣產權交易所有權提出修改意見。
第十八條 遴選委托方可根據(jù)項目實際情況設置踏勘項目現(xiàn)場和答疑環(huán)節(jié),并在遴選文件中明確現(xiàn)場踏勘、答疑的時間及方式,意向合作方可按規(guī)定踏勘項目現(xiàn)場,遴選委托方應給予配合。
第十九條 至遞交遴選響應文件截止日前,遴選委托方可以對已發(fā)售或發(fā)出的遴選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內容作為遴選文件的組成部分。遴選委托方對遴選文件所作出的澄清或修改內容,均應在遴選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以書面形式告知北部灣產權交易所,并由北部灣產權交易所通過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成功報名的意向合作方。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遴選響應文件編制的,應當為編制遴選響應文件預留合理時間,遞交遴選響應文件及交易保證金交納截止時間相應順延。
第二十條 公開遴選公告期滿后仍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合作方的,或按照遴選文件規(guī)定屬于重新遴選的情況的,遴選委托方可以向北部灣產權交易所書面提出遴選公告延期申請或變更遴選條件重新公告申請,每個重新公告周期一般不少于5日。
第三節(jié) 接受報名
第二十一條 意向合作方應當在遴選文件規(guī)定的報名期限內提交報名材料,北部灣產權交易所根據(jù)遴選委托方要求對意向合作方提交的報名材料進行審核。
北部灣產權交易所僅對意向合作方報名材料的齊全性、規(guī)范性進行審查。
符合購買遴選文件要求的意向合作方,遞交遴選響應文件時的名稱應與購買遴選文件時的名稱一致。
第二十二條 意向合作方應當按照遴選文件的要求編制遴選響應文件。遴選響應文件應當對遴選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遴選響應文件應當字跡清楚,并按照遴選文件要求進行簽署、蓋章、裝訂、密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遴選響應文件將不予接收。
遴選響應文件提供的數(shù)據(jù)和證明材料應當詳實、準確,意向合作方應當對提交的遴選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對提供不真實數(shù)據(jù)、虛假材料或作出不誠實陳述的意向合作方,遴選委托方、北部灣產權交易所、評審小組有權取消其參與遴選資格及成交資格。
第二十三條 意向合作方應當按照遴選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將遴選響應文件密封送達,北部灣產權交易所負責簽收保存遴選響應文件。遴選響應文件未按要求編制裝訂,或逾期送達的遴選響應文件,北部灣產權交易所不予接收。
在開始評審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遴選響應文件。
第二十四條 意向合作方應按遴選文件要求交納交易保證金。未按要求交納交易保證金的,不具備遴選資格,需要提交遴選響應文件的,其遴選響應文件將被拒收。
第二十五條 遴選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意向合作方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遴選響應文件,并將修改文件書面密封遞交北部灣產權交易所。補充、修改的內容為遴選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補充、修改的內容與遴選響應文件不一致的,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準。
遴選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意向合作方要求撤回遴選響應文件的,視為放棄參與遴選資格,北部灣產權交易所于收到意向合作方書面撤回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其已交納的交易保證金。遴選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后,意向合作方要求撤回遴選響應文件的,遴選委托方、北部灣產權交易所有權不予退還交易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根據(jù)項目情況,接受聯(lián)合體參與遴選申請時,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自然人可以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以一個意向合作方的身份參與遴選。
除遴選文件另有規(guī)定外,聯(lián)合體各方都應當具備承擔遴選項目相應專業(yè)工作的能力和相應資格條件,且按照相應專業(yè)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lián)合體資質。
聯(lián)合體各方必須簽訂共同參與遴選的《聯(lián)合體協(xié)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聯(lián)合體協(xié)議》連同遴選響應文件一并提交北部灣產權交易所。
聯(lián)合體各方在同一遴選項目中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參與遴選或者參加其他聯(lián)合體遴選的,相關的遴選響應文件均視為無效遴選響應文件。
自聯(lián)合體遞交遴選響應文件之日起至項目《遴選結果通知書》發(fā)出之日止,若聯(lián)合體發(fā)生增減、更換成員的,該聯(lián)合體參加此次項目的所有遴選文件均視為無效遴選響應文件。
第二十七條 意向合作方在遴選期間發(fā)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遴選委托方、北部灣產權交易所。意向合作方不再具備遴選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參與此次遴選影響遴選公正性的,其已經遞交的遴選響應文件無效。
第二十八條 意向合作方與遴選委托方,意向合作方與意向合作方之間不得互相串通。意向合作方不得有排擠其他意向合作方等影響公平競爭、損害遴選委托方或其他意向合作方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意向合作方不得以他人名義參加遴選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成交。
一經核實意向合作方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其遞交的遴選響應文件無效,已成交的,取消其成交資格。
第二十九條 遴選委托方、北部灣產權交易所應對意向合作方的名稱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項目相關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第四節(jié) 組織交易
第三十條 按照遴選文件規(guī)定,擇優(yōu)選定合作方可采用綜合評議、競爭性談判、網絡競價或其他方式進行。北部灣產權交易所組織開展擇優(yōu)遴選合作方有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采用綜合評議、競爭性談判、網絡競價方式進行遴選的,應按照《北部灣產權交易所遴選業(yè)務綜合評審操作細則》《北部灣產權交易所遴選業(yè)務競爭性談判操作細則》《北部灣產權交易所網絡電子競價規(guī)則(2024年修訂)》開展遴選活動,并按照遴選文件中的要求,擇優(yōu)確定最終合作方。
第三十二條 采用其他方式選定合作方的,實施過程可參照北部灣產權交易所相關規(guī)則、細則、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五節(jié) 確定合作方
第三十三條 采用網絡競價方式遴選合作方的,遴選委托方根據(jù)《北部灣產權交易所網絡電子競價規(guī)則(2024年修訂)》及遴選文件的規(guī)定確定成交人;采用綜合評議、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遴選的,遴選委托方根據(jù)評審小組提出的書面報告,按照遴選文件規(guī)定的確定成交人方法,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20日內確定成交人。確定成交人方法應當科學、規(guī)范、透明。
第三十四條 北部灣產權交易所在收到遴選委托方出具的《遴選結果確認書》后3個工作日內在北部灣產權交易所網站及其他相關媒體進行結果公示,結果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期屆滿且無尚未處理的異議后,北部灣產權交易所向成交的意向合作方發(fā)出《遴選結果通知書》。
第六節(jié) 組織簽約
第三十五條 遴選委托方和成交合作方應當按照遴選文件的要求和遴選響應文件的承諾,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自行或由北部灣產權交易所組織交易雙方訂立書面合作協(xié)議。遴選文件和遴選響應文件是合作協(xié)議的組成部分。
成交人為聯(lián)合體的,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遴選委托方簽訂合作協(xié)議,除遴選文件另有規(guī)定外,聯(lián)合體各方就合作項目向遴選委托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合作協(xié)議主要條款應當與遴選文件和成交人的遴選響應文件內容一致。雙方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作協(xié)議。
涉及履約保證金的,成交人應當按照遴選文件要求如期足額交納履約保證金。
第七節(jié) 交易資金結算
第三十七條 遴選委托方、成交人應按約定進行交易資金的結算。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成交價款和交易服務費等。北部灣產權交易所可以提供相應的資金結算服務。
第三十八條 交易雙方須按北部灣產權交易所公示的收費標準或遴選文件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交納交易服務費。交易雙方交易服務費的交納是基于北部灣產權交易所提供遴選服務的完結,不因簽訂成交文件后雙方履約過程中發(fā)生任何變化而豁免。
北部灣產權交易所與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一般情況下,交易資金統(tǒng)一按人民幣結算。特殊情況需以外幣結算的,交易雙方應當提前向北部灣產權交易所提出申請,以外匯管理部門限定的外幣幣種及北部灣產權交易所可結算的外幣幣種結算,并由交易雙方按照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結算手續(xù)。實際結算之日由于匯率變動產生的損益由交易雙方自行承擔。
第四十條 項目遴選出成交人后,成交人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按遴選文件規(guī)定的方式處理。未成交人的交易保證金由北部灣產權交易所向成交人發(fā)出《遴選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約定予以退回。
第八節(jié) 出具交易憑證
第四十一條 成交人付清交易服務費后,經遴選委托方或成交人申請,北部灣產權交易所可以出具交易憑證。
第三章 質疑處理及遴選活動的中止和終結
第四十二條 意向合作方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遴選文件、評審過程、遴選結果公示有異議的,應通過書面來函方式向北部灣產權交易所或遴選委托人提出質疑:
(一)對遴選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遴選公告期間提出;
(二)對評審過程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期間提出;
(三)對遴選結果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遴選結果公示期間提出。
提出質疑的意向合作方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遴選活動的意向合作方。意向合作方已依法獲取遴選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
第四十三條 意向合作方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質疑超出遴選委托方對北部灣產權交易所委托授權范圍的,北部灣產權交易所應當告知意向合作方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向遴選委托方提出,或由北部灣產權交易所將質疑文件轉呈遴選委托方。
一般情況下,北部灣產權交易所或遴選委托方應當自收到質疑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四十四條 在處理質疑事項期間,北部灣產權交易所及遴選委托方可視情況,有權決定是否暫停遴選活動,暫停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
第四十五條 如出現(xiàn)影響遴選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或遴選委托方及其他有關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的,北部灣產權交易所有權做出中止遴選活動的決定,中止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北部灣產權交易所對中止事由或爭議事項調查核實或轉請相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可做出恢復或終結遴選活動的決定。
第四章 相關規(guī)定
第四十六條 參與遴選活動的各方應遵守北部灣產權交易所的遴選規(guī)則及相關管理制度,不得非法干涉和破壞遴選活動的正常進行。對于故意破壞遴選活動正常開展的,北部灣產權交易所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遴選活動期間,遴選活動的各方存在弄虛作假,非法干涉他人參與遴選活動,違反保密規(guī)則,行賄受賄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北部灣產權交易所有權將其移交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 北部灣產權交易所工作人員應遵守誠實信用的職業(yè)道德,不得與遴選相關人員串通,嚴禁泄露遴選保密事項。
第四十九條 遴選委托方確定成交人過程中,發(fā)現(xiàn)成交候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確定其為成交人:
(一)成交候選人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成交候選人因不可抗力、社會經濟形勢發(fā)生重大變化、破產、重組等原因確定無法履行交易合同的;
(三)成交候選人書面自愿放棄成交,且無其他非法目的的;
(四)其他不應確定成交人的情形。
成交候選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遴選委托方可確定后一位成交候選人為成交人。依次類推。無法確定成交人的,可重新組織遴選。
成交候選人以本條第(三)項規(guī)定放棄成交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五十條 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遴選活動:
(一)遴選響應文件提交時間截止,無意向合作方遞交遴選響應文件的;
(二)意向合作方遞交的遴選響應文件均不符合遴選文件的規(guī)定,全部為無效的;
(三)意向合作方遞交的有效遴選響應文件少于遴選文件中規(guī)定的有效數(shù)量的;
(四)發(fā)現(xiàn)意向合作方、遴選委托方之間惡意串通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遴選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
(六)有關監(jiān)管部門或司法機關發(fā)出終結遴選活動書面通知的;
(七)遴選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及經北部灣產權交易所確認遴選活動應當終結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 意向合作方在遴選活動中有如下行為之一視為違約,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返還。交易保證金不足以賠償損失時,利益受損方有權進一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同時,北部灣產權交易所有權取消其參與資格。
(一)意向合作方與遴選委托方、其他意向合作方串通或者排擠其他意向合作方、妨礙公平競爭、損害遴選委托方或者其他意向合作方的合法權益的;
(二)弄虛作假,擾亂遴選活動的正常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的;
(三)意向合作方對遴選委托方、評審小組成員、或其他相關人員采取施加影響、行賄等不正當競爭手段,影響評審程序公正性的;
(四)意向合作方被確定為成交人后無正當理由放棄受讓(合作)的;
(五)意向合作方被確定為成交人后未按時簽署成交確認文件或合作協(xié)議的;
(六)意向合作方被確認為成交人后未按約定支付成交價款和交易服務費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評審小組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意向合作方,不得收受意向合作方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遴選委托方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意向合作方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評審小組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收受意向合作方、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泄露評審情況以及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
(三)明知與意向合作方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工作正常進行的;
(五)在評審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的。
評審專家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
第五十三條 有本辦法第五十二條所述違法違規(guī)行為,并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選擇成交人結果的,應由北部灣產權交易所與遴選委托方及其監(jiān)管單位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評審結果的,終止本次評審活動,重新組建評審小組進行評審;
(二)已簽訂合作協(xié)議尚未履行的,撤銷協(xié)議,重新組建評審小組進行評審;
(三)合作協(xié)議已經履行的,給遴選委托方、意向合作方或者相關方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部門規(guī)章對合作方遴選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無相關規(guī)定的按本規(guī)則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 本規(guī)則解釋權歸北部灣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六條 本規(guī)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0日印發(fā)實施的《北部灣產權交易所合作方遴選業(yè)務規(guī)則(試行)》同時廢止。